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学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价本〔2007〕268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提高政府制定中小学教育收费价格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定价成本核算,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
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人民政府第3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成本监审工作实际,制定《江苏省中小学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中小学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江苏省中小学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教育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江苏省范围内中小学教育收费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育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学校教育成本基础上核定中小学教育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育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同类学校生均教育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教育收费标准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中小学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成本监审工作。
第五条 中小学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以及国务院明令不得收取的费用,不能计入教育定价成本。
(二)合理性原则。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凡与教学无关的费用,一律不得计入教育定价成本。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第六条 中小学教育定价成本核算,必须以经过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报表》或经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正式营业的,应当以有权部门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为基础。
学校必须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成本报表。
学校必须对所提供的原始凭证及账册、成本报表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
第七条 中小学教育定价成本由工资福利支出(人员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以及无形资产摊销等五部分构成。
第八条 工资福利支出(人员支出)指学校支付给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具体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险费、伙食补助费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一)基本工资指按规定发放的基本工资。
(二)津贴指基本工资之外按规定开支的职工的津贴和补贴。包括职务岗位津贴、基础津贴、综合物价补贴、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教师超课时津贴等。
(三)奖金指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奖金。包括目标管理奖、年度考核奖和其他奖金。
(四)社会保险费指为教师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 商品和服务支出(公用支出)指学校用于日常行政管理及有关公务活动的费用,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和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一)办公费指学校购买的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日常印刷费及其他费用支出。
(二)印刷费指相对于日常印刷费而言的大宗资料印刷费用。
(三)手续费指学校为筹集教学、基建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但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以前发生的相关财务费用不包含在内,应该直接计入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成本。
(四)水电费指学校支付的水费、电费、污水处理等费用。
(五)邮电费指学校支付的信函、包裹、货物等邮寄费、电话费、电报费、传真、网络通信费等。
(六)物业管理费指学校教学、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费用,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职工宿舍的物业管理费不包含在内。
(七)交通费指学校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养路费、安全奖励等。
(八)差旅费指学校职工出差、出国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杂费以及学生调遣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