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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6修正)

  第九条 常委会办公厅一般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将会议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列席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出席或者列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须经常委会办公厅向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

  第十一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

  (三)常委会副秘书长,常委会办公厅、法规工作室、研究室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四)省辖市、州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省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联络组负责人,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及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部分全国和省人大代表;

  (五)主任会议决定的其他人员。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十二条 向常委会提出议案或者报告工作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作议案的说明或者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除举行全体会议外,可以召开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分组会议由各组的委员轮流担任召集人。

  第十四条 常委会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期间召开的主任会议,可请各组召集人列席。

  第十六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经主任会议决定,省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可以旁听;新闻单位可以采访、报道会议情况。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所作的决议、决定,在《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湖北日报》上公布。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七条 本行政区域的下列事项应当提请常委会审议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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