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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6修正)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9月27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4月2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议事行为,提高议事效率,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第三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时,坚持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

  第七条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常委会秘书长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际情况,召集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有关负责人,研究提出常委会会议的建议议题,经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后,提请主任会议审议。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的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通过后的议程如需改变,由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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