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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2006修正)[失效]


  第三十八条 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可以决定通知拟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有关专门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到会同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供职发言。

  第三十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任免案的表决,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 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采取合并表决的方式进行; 

  (二) 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有关专门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职务,审议时无异议的,可以对同一任免案进行合并表决;有异议的,可以对有异议的拟任人选单独进行表决; 

  (三) 通过其他任免案时,应当采取逐人表决的方式进行。

  国家机关同一工作人员同时被提请任职和免职时,可以合并一次表决;同一职务的人员任免,应当先行免职表决,再行任职表决。

  任免案和撤职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省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颁发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的任命书。

  省人大常委会对以下人员当场颁发任命书:

  (一)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二)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

  (三)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有关专门人民法院院长;

  (四)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

  省人大常委会委托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对下列人员颁发任命书: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有关专门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四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对下列人员不发任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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