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2006修正)[失效]


  第三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召开会议,听取并审查提请机关关于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任免理由以及公示的有关情况的汇报,形成审查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主任会议讨论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事任免事项时,有关机关或部门介绍人选的有关情况;讨论其他人事任免事项时,提名人或其委托人到会汇报提请拟任免人员的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就人事任免案的有关情况向主任会议作审查报告。

  第三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开始举行时,应当将人事任免案和附报材料,印发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经主任会议决定,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印发书面审查报告。

  第三十三条 审议人事任免议案中,有关机关或部门派人列席会议,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四条 审议人事任免议案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拟任人员有可能影响其任命的重要问题,经主任会议决定,由提请机关调查落实。会议期间难以查清的,可以暂不交付表决;问题已查清的,提请机关应当提出书面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任免案,在提付表决前,提名人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辨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向主任会议汇报分组审议人事任免案的情况。

  经主任会议决定,由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分组审议人事任免案的情况。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