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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2006修正)[失效]


  第二十三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省辖市、自治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省辖市、自治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由该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检察院分别报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十四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由省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省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二十六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决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三章 任免程序及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本省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提名人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任免案。

  提请任命的,同时附报拟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表现、提名理由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书面材料。

  提请免职的,同时附报免职理由等材料。

  提请撤职的,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提请任命省人民政府新设机构领导人员职务时,须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

  人事任免案和附报材料,一般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以前送达省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八条 拟任命的省人大常委会机关有关人员、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人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组织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必要时,可以委托提请机关组织考试。考试成绩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对提请任命的人员,必要时,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可以到有关部门和提请机关了解有关情况。可视情况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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