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07]14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07] 49号),进一步做好我省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省地处青藏高原东北部,地形地貌复杂,气候类型多样,是全国气象灾害严重的省份之一。干旱、洪涝、雷电、冰雹、雪灾、强降温、大风和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频繁发生。据不完全统计,建国以来,全省发生气象灾害的次数占自然灾害的90%以上。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持续变暖,我省各类极端天气事件出现频次增加,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不断加重,仅2002-2006年,全省因雷电、洪涝等气象灾害导致70人死亡。总之,气象灾害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以及生态环境均造成了较大影响。
加强防灾减灾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现实课题,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重要利益问题。加强防灾减灾工作是有效应对当前全球气候持续变暖和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增多增强严峻形势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高对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领导,积极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的各项措施,切实增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进一步促进全省防灾减灾工作。
二、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快我省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强化防灾减灾基础,增强对各类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增强我省生态环境、旅游、水资源安全的保障能力,增强青藏铁路运行、重点工程建设和重大社会活动的气象灾害防御能力,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