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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四)协助做好恢复重建工作。恢复重建是由非常态转向常态的关键一环。基层组织和单位要在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抚恤补偿、心理引导、环境整治、保险理赔、事件调查和制定重建规划等各项工作。同时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组织群众自力更生、重建家园,并重点安排好五保户、特困户和城市低保对象等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确保灾后生产生活尽快恢复正常。
  (五)做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充分运用各种现代传播手段,积极推进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应急知识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社区和乡村要充分利用活动室、文化站、文化广场以及宣传栏等,广泛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防控知识普及教育,提高群众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生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推进应急管理知识进学校、进书本、进课堂,把公共安全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生产经营企业要依法开展职工应急培训工作,使生产岗位上的员工能够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有关防范和应对措施。高危行业企业要重点加强对农民工及其他外来人员的安全宣传和教育。
  四、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基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级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要成立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职责,配置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同时要根据实际,积极探索跨区域的单元化应急管理模式,完善相应的组织体系,明确相关责任。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对措施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在强化应急管理职能的基础上,加强统一领导和综合协调,并根据实际情况,成立或明确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确定相关责任人员,承担日常应急管理的各项职责和任务。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自治管理的重要内容,落实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做好群众的组织、动员工作。基层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是本单位应急管理的工作责任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在属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基层群众在突发公共事件中要积极自救、互救,服从统一指挥。各州 (地、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不同特性,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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