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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5、对伪造单证、骗取检验检疫证单的自理和代理报检单位进行专项整治。
  严厉打击提供虚假单证的行为。对企业提供的各类单据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专项检查。检查的单据要突出重点单位、重点商品和重点内容。重点单位为进出口量较大的单位;重点商品为进出口食品、有特殊报检规定的敏感进出口货物、口岸换证货物、本辖区大宗进出口货物等;重点内容为企业申报内容和单据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有效性以及与实际货物的符合性,特别是结合对企业的监管、批次管理、现场检验检疫情况检查企业提供的证明类单据和自检结果的真实性和与实际货物的符合性。今年年底前建立检验检疫审单把关分类管理机制,对列入“良好”单位的采取优惠审单措施,对列入“违规企业名单”的单位采取加严审单措施,突出审单把关重点单位、重点商品和重点环节,实现企业提供的报检单据真实、完整、准确。自理和代理报检单位100%得到清理,伪造单证、骗取检验检疫证单的行为基本杜绝。
  6、对出口非法检商品生产企业进行专项整治。
  一是对辖区内出口非法检生产企业逐个进行严格、细致、全面的监督检查。二是对法检目录新增加的124种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及其原料,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要求进一步开展登记和备案,同时结合青海实际情况和现有的国内外检验要求和标准,有针对性地制定暂行检验规程,规范检验工作。三是确保完成国家质检总局下达的监督抽查工作任务。
  四、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步骤
  9月-12月底,集中四个月时间,分三个阶段开展我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一)动员部署阶段(半个月,9月1日-9月15日)。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传达全国、全省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领导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认真学习国务院《特别规定》,把思想统一到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一系列部署上来。结合实际,各地、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研究制定整治方案,安排整治任务,落实整治责任。加大对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企业骨干人员的培训力度,使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树立对质量安全负总责的意识,使企业明确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意识,使部门明确监管责任意识。职能部门要开展地毯式排查,摸清企业基本情况,分类建档。企业要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认真自查,及时发现质量问题,研究整改措施。
  (二)专项整治阶段(1个半月,9月16日 -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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