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对食品经营户的经营资格进行全面清理,完善食品交易和退出机制;推进实施食品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及索证票制度;完善食品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入场审查,以及销售者的经营资格审查等制度;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的管理,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突出整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品店,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严厉打击有毒有害、假冒伪劣及过期变质食品销售违法行为;对售假问题严重的市场,抓住运输、仓储、保管、销售等4个环节,切断假货流通渠道,摧毁假货集散地。
(四)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对餐饮单位进行风险分级和信誉度分级,按等级分类,严格餐饮单位卫生许可方面的规范和要求,完善食品卫生索证管理和卫生监督公示制度,严禁采购、经营假冒伪劣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引导大型餐饮单位和餐饮连锁单位保持卫生条件,提高管理水平,推行标准化服务;加强对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卫生监管,严禁使用过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原料;严禁采购病死畜 (禽)、劣质食用油(包括“地沟油”),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及滥用添加剂和不合格调味品等违法行为。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做好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开展注射剂品种生产工艺核查,逐步扩大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督促企业自觉严格执行《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GMP),启动普通药品监管信息网络建设,依法查处和取缔各种形式的无证经营、挂靠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等违规经营活动,坚决打击药品批发企业出租或出借柜台的行为;严厉查处进货渠道混乱和购销记录不完备等违规经营行为,大力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广告,逐步建立违法广告的公告、市场退出、信用监管以及责任追究等制度;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资料核查,强化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检,加强对高风险药品和质量可疑药品的抽查检验。
(六)商务部门牵头负责生猪等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要加强生猪、牛、羊、禽类定点屠宰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强化检疫监管,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对病死猪、牛、羊、禽类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会同相关部门加快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和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未佩戴耳标生猪不许调运,没有检验(疫)证明的肉类制品不准进入市场、超市销售;加强对猪、牛、羊、禽肉类市场监管,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验(疫)或检验(疫)不合格肉类食品进入加工和流通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