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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6修正)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及其他规划建设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确定,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河(渠)湖水面、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重要历史文化遗址进行建设。

  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文教体育、园林绿地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不得进行与该用地性质不符合的建设。

  必须严格保护微波通道、水域岸线、防洪排涝设施、机场净空,保证城市出入口的畅通。

  在城市规划区内挖砂、取土、围填水面、堆置废渣和垃圾、开采矿山资源等,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有关主管部门方可批准进行。

  第三十四条 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出用地调整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无效:

  (一)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超越审批权限发放的及采用欺骗手段骗取发放的;

  (二)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超过六个月未申请办理土地征用划拨手续,又未办理延期使用手续的;

  (三)办理土地征用划拨手续后超过两年未使用土地的;

  (四)建设用地单位被撤销或迁出已批准建设的地址的;

  (五)领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土地超过两年,未重新办理使用手续的;

  (六)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

  (七)伪造或涂改的。

第六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各项工程和设施建设,包括农村居民住宅、乡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特殊用地的建设,均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是: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准予建设的项目,提出规划设计要求。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设计方案,经审查同意或组织方案评选后,进行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初步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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