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执行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第十九条 城市旧区改建应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逐步改善生活居住及交通运输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重点对危房棚户和设施简陋、交通阻塞、污染严重的地区进行综合整治。
第二十条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布置必须符合本市有关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和建筑投影最外线退让道路、河渠、铁路、管线、地界距离等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新建、扩建、改建大型公共设施,应按规定设置人流疏散场地和停车场地。
第二十一条 城市私有房屋的新建、扩建、改建不得超出土地使用证件的用地范围,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应当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城市规划确定综合开发、成片改造的区域,实施改造前只能进行旧房维护,危房翻建。
第四章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向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选址意见书。
实行审批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先申请领取选址意见书;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再申请领取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 办理选址意见书的程序是: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文件,向项目所在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选址,自接到选址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或提出审查意见。
第五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用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偃师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县以下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用地,由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是: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选址意见书,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定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