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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6修正)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承办城市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工作;

  (三)参与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核发选址意见书;

  (四)负责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六)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积累和管理城市规划档案资料;

  (七)参与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八)其他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实施的管理工作。

  县以下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每二至三年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总体规划批准机关提出报告。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有权对城市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市城市各区的分区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总体规划编制。

  编制城市规划应遵照《城市规划法》《省实施办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内容和要求。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县(市)、县以下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所含专业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编制。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以下建制镇的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镇域规划,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县城总体规划时编制。城市规划区内的乡、村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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