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信息。
九、公开人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或者依申请应当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3.不属于受理机关、机构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机构的,应当主动告知申请人;
4.申请公开的教育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申请要求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十、公开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并答复申请人。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公开或者提供信息的,经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期限延长至15日。
十一、公开人依申请提供教育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阅读或者抄录。
十二、对免予公开的教育信息,公开人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公开人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提供。
十三、公开人应当编制本单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教育信息目录。教育信息目录应当及时调整和更新。教育信息目录应当记录教育信息的名称、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及其产生日期。
十四、公开人应当将负责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咨询和查询。
十五、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主动提供教育电子政务信息,加强信息共享,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服务。
十六、公开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主管机关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