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教育发展规划、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4.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5.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
6.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直属院校(单位)的管理职能、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7.各类公办、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审批流程及审批表格的下载;
8.中小学及幼儿园收费执行标准和条件;
9.各级各类考试、招生政策、考试成绩的公示;
10.公开教师职称评定的条件及申请办法,公开教师资格认定的报名条件及办理办法;
11.公开教师聘任条件、公开选任校长的条件、程序、结果;
12.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情况;
13.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五、下列信息,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3.在公开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予以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六、 主动公开的教育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1.网站;
2.政府公报或者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
3.信息厅、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设施;
4.公开服务热线;
5.新闻发布会;
6.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公开人申请公开本制度第四条以外的其他信息,公开人应当按照申请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本制度禁止公开的内容除外。
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得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信息的,可以采用书面(信函)或口头等形式向掌握该信息的公开人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