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993年10月1日后至1994年1月1日前调入企业的,按照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的工资计算。
(3)1993年10月1日前调入企业的职工,按本人调入企业后核定的工资计算。
2.临界指数(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
(1)1994年1月1日后调入企业
临界指数=临界工资/本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上年度所在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
(2)1993年10月1日后至1994年1月1日前调入企业的职工,按下面公式计算:
临界指数=临界工资/(1993年所在地职工标准工资+补贴)
(3) 1993年10月1日前调入企业的职工,按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3.实际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按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算。
4.平均缴费指数
按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算。平均缴费指数=[临界指数×视同缴费年限的月数(视同缴费年限转换成月数,下同)+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的每个缴费指数×计算每个缴费指数的缴费月数后相加之和]/(视同缴费年限的月数+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计算缴费指数的缴费月数)
(五)职工由企业进入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退休的,退休时将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的本息一次性发给本人,单位缴费划入的本息上缴同级财政,由同级财政作为给予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冲入统筹基金。职工的退休待遇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办法计发。资金按所在单位经费来源渠道解决。
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入企业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退休的,退休时将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的本息一次性发给本人,单位缴费划入和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息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与同级财政作为给予机关流动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及个人帐户补差资金相抵,结余并入统筹基金。其退休时待遇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办法计发,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六)我省其他按照粤府〔1994〕90号文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解决。未执行粤府〔1994〕90号文的地区,在本通知实行后,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从1994年8月起逐月补缴个人缴费。
(七)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入企业后退休按本通知计发的企业养老保险待遇不得高于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退休待遇水平。
二、失业保险关系处理
(一)职工由机关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