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粤劳社[2002]246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财政局、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一)我省实施《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机编〔2000〕3号)后,即2000年2月17日后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公务员和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根据其在机关(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原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一次性补贴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进入机关工作以前的连续工龄不作为计算补贴的机关工作年限。
  (二)1998年7月1日后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统一按职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其中,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与企业同步,其余部分按粤机编〔2000〕3号文件规定由同级财政补足。1998年7月1日前已经建立的个人帐户,与1998年7月1日后的个人帐户合并计算。1998年7月至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前的年度缴费工资按本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前上月工资计算。
  (三)1998年7月1日(不含本日)前调入企业的职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7月1日后调入企业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1998年6月30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四)职工进入企业工作后,退休时的过渡性养老金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算。
  1.临界工资(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
  (1)1994年1月1日后调入企业的,按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前上月工资(基本工资加上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补贴,超过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计算,下同)计算。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