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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十一)认真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各监管部门要通过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掌握和运用好法律和政策武器,依法开展质量监管,依法开展质量整治,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注意克服以罚代刑等现象,达到移交案件标准的,要及时将案件移交司法部门,实现行政执行和刑事司法紧密衔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依法打击各种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对质量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十二)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各监管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管队伍的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执法监管工作中的透明度,做到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监管人员尤其是执法人员要秉公执法,决不能以权谋私。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行政监察和执法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重审批、轻监管和少数执法部门及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各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搞好衔接,依法打击各种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对于跨区域、跨部门的大案要案要联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结合治理商业贿赂,依法打击纵容包庇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七、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十三)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为重点,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和宣传教育。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大力倡导诚信守法。职能部门要向省政府提供工业产品质量指数,并逐步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积极发挥各类商会、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开展诚实守信宣传教育,弘扬信用文化,提高公民素质;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培训,增强法制观念,树立诚信生产、诚信经营的质量和信誉意识。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以企业诚信档案为基础的诚信考核机制,把企业产品质量状况作为衡量诚信水平的重要指标。对守法经营、产品质量好、信誉度高的企业和产品,尤其是地方特色企业和产品,要加强宣传,积极推介,提供优质服务;对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企业,要加大监管、巡查和回访、整改力度;对制假售假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实行重点监管,建立“黑名单”制度,向社会曝光。要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科普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质量意识和防假辨假能力;有关监管部门要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利用设立网站,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等方法,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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