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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青政[2007]5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 [2007]2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近年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质量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大力推进质量兴省战略,大力推进名牌战略,组织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开展以食品安全为重点的专项整治工作,我省产品质量整体水平明显提高,大型企业产品质量稳定,竞争力增强,主要产品和食品质量总体上安全放心,企业质量意识和信用意识不断增强。但与全国其他地区相比,我省企业整体管理水平还不高,很大一部分企业属小作坊式生产,设备简陋、工艺落后、生产条件差,质量安全保证能力低,产品档次低、科技含量低;少数企业缺乏诚信,不按标准组织生产,千方百计应付监管,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及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现象屡禁不绝;检测手段比较落后,监管力量相对薄弱等问题十分突出,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全面、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使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明显提高,满足人民群众的消费需要,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突出重点,全面加强产品质量监管
  (二)坚持从源头抓质量。省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农牧、卫生、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等监管部门(下称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加大从源头监管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力度,充分运用生产许可、强制认证、标准备案、证照审查、农产品认证等行政许可手段,依法严格审查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主体资格,产地环境质量。特别是对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一定要高标准,严要求,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必须按要求整改,不能遗留质量隐患。各监管部门要采取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等措施,提高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增强生产经营企业严把产品质量关的能力,使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完善产品质量的自我监控机制。农牧部门要建立产地环境质量监控和评价机制,完善农业投入品登记等许可制度,指导农产品销售企业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经营记录。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食品等产品的市场准入,建立食品等产品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食品添加剂备案和公示制度,严格审查企业内控标准,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建立九类涉及人身健康安全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档案,认真落实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检疫检验部门要推行出口食品“公司+基地+标准化”生产管理模式,严格实施出口食品疫情疫病、农兽药残留监控制度,建立非法定检验商品进出口企业登记和备案制度,实行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备案制度。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餐饮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卫生索证管理和卫生监督结果公示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商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完善食品交易和退出机制,建立食品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帐及索证索票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逐步建立违法医药广告的公告、市场退出、信用监管以及责任追究等制度,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资料核查和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商务部门要加快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和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和屠宰企业情况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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