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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79号)


  《西宁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2月1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骆玉林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西宁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预防和控制犬类疾病传播,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犬类饲养、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部门严格管理、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公安部门是城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审批登记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对城乡经批准的养犬进行预防接种和发放犬类免疫证,对犬类狂犬病的疫情进行监测。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街道流动售犬和因养犬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的查处。
  工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诊治。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协助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养犬管理的有关事项依法制定居(村)民公约并监督执行。
  犬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教育会员遵守养犬法规,普及养犬知识,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条 市、县城市建成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经县(区)人民政府决定,一般管理区范围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管理。
  第七条 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审批登记和免疫,一般管理区实行养犬免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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