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府办公厅贯彻执行省劳动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珠府办[2005]1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10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设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服务窗口。在2005年1月底前,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公开办事大厅内设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服务窗口,专人负责,统一受理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业务。
二、建立定期会审制度。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各派一人组成联合会审小组,每月1日、15日(节假日顺延)在市劳动保障局集中办公,对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资料进行联合审查。
三、简化贷款程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先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资格确认,通过联合会审小组会审,由经办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放贷:
(一)属以自有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提供《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再就业优惠证》、《营业执照》、《房地产他项权证》、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地产抵押登记证明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等相关资料。
(二)属实行公务员等个人信用担保的,提供《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再就业优惠证》、《营业执照》、担保人相关资料(个人身份证明、其工作单位出具的身份和收入证明、珠海市户口簿、承担担保责任的书面声明)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等相关资料。
(三)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供《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再就业优惠证》、《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营业执照》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等相关资料。
(四)属夫妻双方均为下岗失业人员的,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再就业优惠证》、《结婚证》及《营业执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等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