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六类人员”贷款的操作程序(向市商业银行申请)
(一)贷款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服务窗口提交有关材料。
(二)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齐有关资料后,向贷款申请人出
具《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资料受理回执》,并于每月2日前、17日前(节假日顺延)将有关资料报送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三)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收到有关资料后应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资料回执》上签收,将有关资料汇总后在2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转送给商业银行。
(四)市商业银行收到有关资料后应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资料回执》上签收,并在10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内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
(五)每月1日、15日(节假日顺延),市商业银行将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有关资料及实地核查书面报告提交给联合会审小组讨论。联合会审工作由市就业办负责召集和组织。
(六)联合会审小组研究后,同意发放贷款的,由市商业银行通知贷款申请人前来办理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手续;不同意发放贷款的,联合会审小组出具《通知书》后,由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将会审结果告知贷款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发放贷款的原因。
二、“以其它方式”贷款的操作程序(向市担保公司申请)
(一)贷款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服务窗口提交有关材料。
(二)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齐有关资料后,向贷款申请人出具《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资料受理回执》,并于每月2日前、17日前(节假日顺延)将有关资料报送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三)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汇总有关资料后,在2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转送给担保公司。
(四)市担保公司收到有关资料后应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资料回执》上签收,在10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内与商业银行共同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到贷款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调查其经营范围、经营状况、抵押物状态、周边环境、还款意愿等情况,决定是否同意担保贷款。
(五)市担保公司和市商业银行作出决定后2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内,对同意发放贷款的,由市商业银行负责通知贷款申请人前来市担保公司和市商业银行办理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手续;对不同意发放贷款的,由市担保公司负责书面通知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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