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教育局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西安市档案管理条例》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直属各单位(院校):
《
西安市档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经2006年3月23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6月1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并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2号)公布,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是我市第一部具有地方特色的档案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是依法管理档案事业的重要举措。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
《条例》推动我市档案事业健康发展,现将
《条例》转发你们,并就做好
《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
西安市档案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
《条例》,充分认识制定
《条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贯彻实施
《条例》的自觉性。学习
《条例》要突出重点,领导干部和档案人员作为学习
《条例》的重点对象;要在全面理解
《条例》精神的基础上,把文件材料的归档、档案的收集移交、档案安全管理、已公开现行文件向综合档案馆报送、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的开发利用和开展社会化服务等问题作为学习的重点内容;要将
《条例》的学习同宣传贯彻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结合进来,进一步明确档案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能够在实际工作中掌握运用。通过学习,进一步研究和解决档案事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国家档案资源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进一步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健全档案工作管理体系,切实做到档案工作有领导分管、有部门负责,保证
《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