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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教育局转发关于做好2005年我省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教育局转发关于做好2005年我省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6年8月21日)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市属有关学校:

  现将《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做好2005年我省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4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秋季开学教育收费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意识。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切实解决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乱收费问题为目的;监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建立健全治理和预防教育乱收费体系;坚持物价、教育、财政等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坚持依法行政,用发展的思想和改革的办法统领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重在治本,推进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尤其在秋季开学之际,必须把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作为工作重点,做到治理的决心不变、措施不软、力度不减,努力使广大群众对治理教育乱收费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二、明确政策,规范公办学校收费行为。2005年,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水平继续保持稳定。严禁擅自确定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也不得在开学中间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政府公办(包括企事业单位办学)义务教育阶段从2005年秋季开学起,全面实行"一费制"。各区、县要严格按照陕价费发(2005)140号和市物发(2005)222号文件规定执行。西安市"一费制"包含4项内容。是指在严格核定现行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含基本杂费、信息技术教育费、冬季取暖费)和课本费的基础上由学校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学校除收取"一费制"规定的4项费用外还可根据学生需要收取住宿费、伙食费和自行车保管费3项代办费。

  进一步规范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坚决制止擅自提高择校生比例、降低择校生录取分数和提高择校生收费标准的现象。政府办普通高中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再收取借读费。企事业办附属高中(经教育局批准改制的企办学校除外)面向社会招收的计划内学生,除收取学费外还可收取借读费。政府公办普通高中及职业高中学费、代办费仍按陕价费发(2000)112号和市价费发(2000)257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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