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高中招生和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直属中学:
在市、区县教育局和各高中学校的通力协作、共同努力下,在市物价、监察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高中招生录取工作即将顺利结束,为了规范招生录取结果管理,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中招生录取和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
1.所有学校录取的全部学生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市、区县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学校不得自行扩大招生计划,不得私自组织招生。市、区县教育局对学校违规招生要严肃查处,自行接收的学生不予建立学籍。
2.所有学校务必于8月8日至8月15日在校园醒目位置张榜公示录取结果。公示内容:按录取类别(统招生、定向生、择校生)公布考生考号和姓名,同时公布各类考生的收费标准。
3.所有学校录取的新生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录取的所有择校生要严格按照陕价费调发[2003]3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择校费,任何学校不得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
二、各高中学校要从考生的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自觉规范招生和收费行为,保证统一录取会结束后不再有招生行为,更不得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格在规定时间按统一要求公示录取结果;严格按规定标准收费。各直属中学要做规范招生和收费行为的表率。
三、区县教育局要加大管理力度,切实履行监管职能,严肃查处违规招生和违规收费行为。指派专人接待学生、家长来信来访,对群众举报随报随查,对违规招生、违规收费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四、市、区县教育稽查大队近期将对辖区内学校的招生和收费行为以及录取结果管理等进行抽查和检查。检查重点:一是未经市、区县教育局批准,学校私自组织招生,自行接收学生的乱招生行为;二是侵害学生利益,私自将统招生按择校生收费,以分论价私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乱收费行为。各区县检查和处理结果于8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教育局基教处。
二00六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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