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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通知

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直属院校(单位),机关各处室:

  《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06年7月5日)通过,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9号公告公布《条例》,于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现就教育系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制定和实施《条例》的重要性

  《条例》是我市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也是我市教育界的一件大事。《条例》提出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应当遵循的原则,规定了政府、学校、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有关单位预防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职责,界定了伤害事故中相关当事人的责任,规范了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明确了法律责任,为我市预防与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将引导我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工作逐步迈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二、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增强法律意识

  各区县教育局、直属院校(单位)应当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各区县教育局应加强对学校的管理,制定学生安全管理与保护的有关规定,指导学校落实预防伤害事故的有关措施。各院校(单位)应当认真组织教职员工全面学习,加深对《条例》的认识和理解,增强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意识。机关各处室应当通过集中学习干部自学等形式,切实提高对《条例》的认识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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