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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城市房产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与申办评估项目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必须按照评估程序和评估标准进行评估,不得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的物的价格。

  房产权利人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评估结果和委托人的技术、商业秘密等。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房地产拆迁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评估价格鉴定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测绘人员应当保证测绘成果的完整、准确,不得违规测绘、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测绘单位应对其测绘成果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地产测绘单位进行测绘:

  (一)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产;

  (二)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产;

  (三)房产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产。

  房产管理中需要的测绘,由房产管理机构委托房地产测绘单位进行。

  第四十六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服务人员实行年审制度。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服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审核。未经过年度审核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客户委托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佣金标准、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义务。

  中介服务人员个人不得直接向委托人收取佣金,佣金必须由中介服务机构统一收取。

  第四十八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季度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表。

  第四十九条 发布房产市场信息广告,必须在广告发布前持有关证件到房产管理机构进行审查登记,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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