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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城市房产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一)房产所有权交换的,应当提供当事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二)国有房产需提交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授权部门的批准手续,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房产需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集体企业房产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主管部门同意文件;

  (三)共有房产的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四)其他产权登记机构认为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第三章 房产租赁

  第十五条 房产所有权人做为出租人,以出租柜台、橱窗、场地、地下构筑物或者以联营、入股、合作、承包等方式,提供房产或者其附属设施,在不改变所有权的情况下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视为房产租赁。

  第十六条 房产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备案,经房地产管理机构核准后5日内颁发《房屋租赁证》。

  第十七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

  (二)书面租赁合同;

  (三)当事人身份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证明文件;委托人的书面委托证明(依法公证);

  (四)共有房产租赁的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五)其他产权登记机构认为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经房产权利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可以转租房产。转租房产应当签订转租合同并依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房产租赁合同有效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共同对房产及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双方无异议后签署书面意见并应当在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租赁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房产租赁合同变更,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登记备案;房地产管理机构对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予以变更登记。

第四章 房产抵押、典当

  第二十一条 房产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房产抵押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房地产管理机构对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予以抵押登记并发给当事人《房屋他项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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