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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城市房产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一)《房屋所有权证》;

  (二)当事人身份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证明文件;委托人的书面委托证明;

  (三)《房地产转让合同》;

  (四)国有房产需提交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授权部门的批准手续,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产需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集体企业的房产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主管部门同意文件;

  (五)其他产权登记机构认为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禁止转让、交换:

  (一)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权属有争议或者权属证书与标的物不符的;

  (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

  (四)共同共有房产,未经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

  (五)设定抵押权的房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房产权利人转让租赁期限未满的房产时,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房产权利人转让共有房产时,以房产权利人所占份额为限;共同共有的房产,必须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转让人为全体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共有权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 商品房预购人不得将购买的未竣工的商品房再行转让,商品房建设单位不得为预购人变更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房产交换,应当签订《房产交换合同》并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房地产管理机构对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予以办理。

  第十三条 房产交换当事人未到房地产管理机构进行房产交换登记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及其他房管单位不得为其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四条 办理房产交换登记手续,应当出具《房地产交换合同》、当事人身份证件,还应区分下列情形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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