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汇总情况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和备案档案并加强信息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及吊销许可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通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颁发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县(区、行委)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违规行为依据
《条例》和
《办法》的罚则规定做出相应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年度报告表及许可、备案、变更申请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式样。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1. 1-苯基-2-丙酮
2.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 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第二类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第三类
1.甲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