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州(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县(区、行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指导全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经营许可
第五条 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生产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1、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3、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
1、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
3、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