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安监二〔2006〕92号)
各州(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青海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切实做好本地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
二○○六年八月九日
青海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防止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第445号令《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号令《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
《办法》附表确定的可以用于制毒的非药品类主要原料和化学配剂。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见本实施细则附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
《条例》及
《办法》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调整,或者《危险化学品目录》调整涉及本实施细则附表时,本附表随之进行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