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意见。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核发的许可证,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
第四章 临时零售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为了方便群众,服务群众,我省在“两节”期间增发《烟花爆竹经营(临时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临时零售)许可证》的核发由各县(市、区、行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照本实施细则的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办理。
《烟花爆竹经营(临时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5日,到期后即行作废,并由原发证机关负责收回。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场所。
严格控制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和临时零售网点的数量。
第十三条 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和临时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零售经营者和临时销售经营者不得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以及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仓库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零售网点和临时零售网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当地规定。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必须在核准许可的地点、期限内进行经营活动,不得流动货车、流动摊点和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2年备查。
第十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和经营许可范围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