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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批发企业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证明;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印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和证件;

  (五)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者设计)图;

  (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七)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

  (八)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

第三章 零售经营许可

  第八条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实行专店或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三)零售场所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它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七)法律、法规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零售经营者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零售点周围安全条件说明、烟花爆竹销售安全协议书以及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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