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批发企业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证明;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印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和证件;
(五)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者设计)图;
(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七)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
(八)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
第三章 零售经营许可
第八条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实行专店或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三)零售场所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它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七)法律、法规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零售经营者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零售点周围安全条件说明、烟花爆竹销售安全协议书以及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