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管理的原则。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各州(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行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临时销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批发经营许可
第五条 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三)有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本单位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烟花爆竹堆垛应留有0.5米的垛距和不小于2米的走道。且不应堆放过高,成箱不得超过2米,散装(捆)不得超过1.5米;
(六)有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运输车辆,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七)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八)具备安全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九)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配备了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有计划的定期进行演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