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青安监二〔2006〕110号)
各州(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严格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规范经营行为和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强化安全监管,根据国务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青海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切实做好本地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青海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办法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规范经营行为和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强化安全监管,根据国务院第445号令《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7号令《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零售和临时销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和临时销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和临时销售经营者),应依照本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及《烟花爆竹经营(临时销售)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