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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推行中小学教师转任交流制度的实施意见

  ㈢ 派出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教师转任交流计划,选定转任交流教师,落实其待遇,并加强与接收学校的联系,做好交流教师管理和考核工作。接收学校负责安排好转任交流教师的工作和食宿,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负责转任交流教师的日常管理和考评工作,年终签署考核意见。

  六、保障措施与待遇

  ㈠ 教师转任交流期间只转临时党团关系,不转行政工资隶属关系,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与原学校同类在岗人员一致。同时,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教人员待遇的通知》(市教发〔1997〕78号)的规定,转任交流教师的生活补助费按实际出勤天数每人每天按10元标准计发,每月报销四次往返车费,由派出学校核发。凡纳入“十一五”期间支教工作的人员,按照陕政办〔2006〕12号文件规定享受有关待遇,不再执行上述规定。

  ㈡ 45周岁以下的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必须有1年以上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同等条件下有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服务经历者优先。

  ㈢ 转任交流期间,由接收学校提供年度考核工作相关材料和意见,由派出学校统一评定考核等次。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交流任教期满的教师,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并存入本人档案,在同等条件下,可在考核、晋级、提拔、评优等方面优先考虑。对转任交流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教育局实施农村教育人才振兴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奖励。

  ㈣ 凡未在农村或薄弱学校工作且不服从交流安排的教师,不得晋升高级教师职称,当年年度考核不能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三年内不能进入“优秀”等次,不得参与各种评优评先活动。对选派后不到基层工作或未履行服务年限者,追缴所发交通费和生活补贴,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在规定晋升年限内,推迟三年方可申请。

  七、工作要求

  ㈠市上把中小学教师转任交流工作作为考核评估区县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适时对各区县进行专项检查和量化考核。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教师转任交流工作,充分认识教师转任交流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加强教师转任交流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不断总结工作经验,逐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转任交流长效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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