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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推行中小学教师转任交流制度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推行中小学教师转任交流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教发〔2007〕5号)


各区县教育局、人事局、财政局、市直属学校:

  为了合理配置教育人力资源,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陕西省关于推行中小学教师交流服务期制度的意见》(陕教人[2005]29号)、《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十一五”期间支教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教[2006]8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十一五”期间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的通知》(市政发[2006]1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中小学教师转任交流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市县统筹、以县(区)为主、政策引导、城乡互动”的原则,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通过统筹规划和政策调控,建立规范长效的中小学教师转任交流制度,以城市带动农村,以优质带动薄弱,促进城乡教育共同发展、协调发展、均衡发展。

  二、交流对象与形式

  ㈠ 转任交流对象

  1. 年龄在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需要晋升高级职务的城镇中小学教师;

  2. 城郊六区及区县政府所在地中小学校新参加工作的教师。

  ㈡ 转任交流条件

  具有教师资格,师德、教学水平表现良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吃苦耐劳,乐于奉献,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病史,身体健康。

  ㈢ 转任交流形式

  1. 城镇中小学中青年教师到农村中小学交流。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城郊六区和其它区县政府所在地学校,年龄在45周岁以下需要晋升高级职务的中小学教师,实行到农村中小学或薄弱学校交流任教制度。

  2. 城镇中小学新参加工作教师职前到农村中小学锻炼。对新参加工作的教师,试行“顶岗实习”制度,从2007年秋季开始,凡市教育局直属院校、城郊六区及区县政府所在地中小学校新参加工作的教师,必须先到农村中小学或薄弱学校实习一年。

  3. 农村中小学中青年教师到城镇中小学学习交流。农村中小学或薄弱学校选调部分热爱教育工作、政治思想素质好的中青年教师到对口的城镇学校交流任教,锻炼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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