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试行标准》的通知
(1998年1月10日 京政法制监字〔1998〕第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行政处罚法》,提高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程序的实际操作水平,我们依据《
行政处罚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试行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试行标准
一、评查依据。本标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和《北京市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及京政法制监字〔1997〕第16号、第30号文件(对本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经合法授权或委托的组织)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实施处罚的案卷均适用本标准。国家行政机关在本市设立的行政执法机关或机构的行政处罚案卷,可参照适用本标准。
三、评查标准。案卷评查分为实体评查和文书(形式)评查两部分。实体评查是对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的基本要素的评价;文书(形式)评查是对行政处罚案卷文书及其填写内容是否规范的评价。
(一)实体评查标准。行政处罚案卷记载的内容不符合下列任何一项标准的,该案卷为不合格卷:
1.主体适当。即被处罚主体确认准确;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具备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印章使用符合《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京政法制监字〔1997〕30号文件的要求。
2.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具备。即基本事实与情节认定正确,表述准确;有相关的证据证明。
3.适用法律正确。即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符合《
行政处罚法》的基本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条款引用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