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检查范围及措施
这次消防安全大检查的对象是: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商住楼;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医院的病房楼等人员密集场所;歌舞厅、影剧院、录像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城乡结合部、都市村庄内设置的加工厂、仓库以及“三合一”、“二合一”及无证人员密集场所。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当地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对上述各类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逐项登记,澄清底数,并区分不同情况,依法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凡无证(指《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许可证件)经营或证照不全的公共娱乐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二)对已经审核取得相关证照,但经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娱乐场所,要责令立即排除隐患;重大火灾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立即暂时停业;重大火灾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经营。
(三)消防安全大检查中,对应当场改正的违法行为,要责令当场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的,依法从重从严处罚。
(四)对在2004年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遗留的火灾隐患,要抓紧时间督促整改,凡存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建筑耐火等级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存在有重大火灾隐患的,要采取坚决措施,痛下决心,该停的停,该改变使用性质的改变使用性质。
(五)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要责令其依法补办有关消防审核、验收手续,凡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补办相应消防审批手续或经申报审批不合格的,坚决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
(六)对需要改动建筑结构或增加用地,必须结合改建、扩建才能整改的,要责令单位制定具体的整改计划并按期完成,并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七)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及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以上7条措施,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对决定取缔的场所,有关部门必须及时吊销各种证照;对无证非法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采取措施予以取缔,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并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责任人和单位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或拒不履行停业裁决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