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的通知
(青安监〔2006〕134号)
各州(地、市)安全监管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中央驻青单位及省管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精神,发挥商业保险促进安全生产的积极作用,健全和完善我省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结合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海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青海保监局联合下发的《青海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各类矿山采掘企业和地质勘探单位及其他高危行业作业场所危险岗位从业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试行)》(青安监〔2006〕128号),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领域相关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一、进一步认识责任保险对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是有效减轻政府在灾难事故发生后救助负担的重要方式,是以市场化的方式辅助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鉴于目前全省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的实际,建立并推行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制度,对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此,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保险公司、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利用保险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意识,不断完善责任保险工作机制,有效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安全生产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责任保险工作,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积极参加责任保险
(一)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从提高本单位抵御风险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责任保险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主动利用保险手段来分散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各类风险,积极参加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