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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在珠海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在珠海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珠劳社函〔2006〕68号)


局各科室、事业单位、各区劳动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在珠海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意见》中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十日

关于在珠海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
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维护在我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的劳动保障权利,满足其参加社会保险的需求,根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5]第26号)和《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劳社[2005]133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台港澳人员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照规定在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并且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台港澳人员,可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二、聘雇台港澳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我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办理参保手续。用人单位应当持台港澳人员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下称通行证)、台港澳人员身份证、就业证以及与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参保手续与本单位内地员工一致。
  三、台港澳人员以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并在首位前加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作为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编码,即:710000+台湾居民身份证号码,810000+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820000+澳门居民身份证号码。
  四、台港澳人员与我市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在内地流动,当地有社会保险机构并予以接收的,按我市相应的转移办法处理;未办理转移手续,重新返回我市就业并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按有关规定续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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