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施办法所称煤矿采掘企业危险岗位从业人员,是指煤矿采掘企业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的特种作业人员、井下作业人员、须经常下井的地面管理人员、其他有关从业人员。
本实施办法所称非煤矿山采掘业危险岗位从业人员是指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建材、石油天然气等各类非煤矿山企业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的特种作业人员、井下或生产一线作业人员、须经常下井或进入采掘作业场所的管理人员、其他有关从业人员。
本实施办法所称地质勘探单位危险岗位从业人员是指合法的地质勘探单位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的野外作业操作人员、须经常进入野外作业场所的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本实施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从事电工、焊接切割、企业内机动车辆作业、高处作业(登高架设,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爆破作业、矿山安全作业、矿山应急救护作业、危险化学品装卸押运作业、烟花爆竹生产涉药作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涉药押运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起重机械作业、电梯作业、客运索道作业、大型游乐设施作业、压力管道运行操作作业以及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作业的人员。
本实施办法所称其他高危作业场所危险岗位从业人员是指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的下列人员:
(一)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包括液化气充装站等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作业场所,城市燃气管网等易燃易爆工程(装置)施工现场。
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危险岗位作业人员是指易燃易爆作业场所操作作业人员和须经常进入作业场所的管理人员,城市燃气管网等易燃易爆工程(装置)施工和操作人员。
(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指使用有毒有害物品的作业场所和易发生急性中毒事故的作业场所。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危险岗位作业人员是指有毒有害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和须经常进入作业场所的管理人员。
(三)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农民工、临时工数量多的作业场所危险岗位作业人员:包括冶金、冶炼、建材、运输等行业企业的炉前工、装卸(搬运)工、铸造工、挖掘工等危险岗位的作业人员。
(四)企业专用铁路线的管理、监护、维护、操作人员。
(五)各行业和企业应急救援救护队伍危险岗位从业人员,是指各行业和企业成立的从事本行业和企业应急救援救护工作的专兼职队伍中须进入救援救护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抢险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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