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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安全监管局、青海煤监局、青海保监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各类矿山采掘企业和地质勘探单位及其他高危行业作业场所危险岗位从业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三条 投保人必须按照本办法所附保险条款规定,以实际人数团体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8人。投保时可按上年度月平均在册人数或前三个月工资清单月均人数或生产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能力确定投保人数。投保人符合投保条件人数低于8人的,必须按实名实姓,进行全员投保。

  发生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若发生事故时的实际人数小于或等于投保人数,该被保险人给付金额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计算赔付;若发生事故时的实际人数大于投保人数,按投保人数/实际人数*100%的比例计算该被保险人赔付金额。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一次性足额缴纳保险合同所载的全部保险费,不得无故拖欠。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被保险人或其他保险受益人收取、转嫁或摊派保险费。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规定,积极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治理工作,努力减少事故发生。

  本意外伤害保险费率实行浮动费率。浮动费率与投保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率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上一保险年度无事故的的企业(单位)在续保时可采用下浮费率。实行浮动费率的企业(单位)名单由安全监管部门统一提供后,不定期地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十六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投保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同时告知保险人。

  第十七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当投保企业(单位)被依法关闭(撤销)时,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保险人提交投保单位证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证明、保险合同和保险费交费凭证。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提出索赔申请时,除向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外,必须提供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开具的事故证明。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危险岗位从业人员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的生产操作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须经常进入作业场所的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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