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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安全监管局、青海煤监局、青海保监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各类矿山采掘企业和地质勘探单位及其他高危行业作业场所危险岗位从业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保险人应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及条款,做好承保理赔服务工作,对擅自变更条款费率、无故拖延赔付、降低给付标准的行为,青海保监局将依法严肃查处。

  各保险人不得利用各类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相关业务,对扰乱市场秩序、破坏竞争规则、侵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他保险人利益的行为,将由青海保监局和省安全监管局确定后,取消其经营本意外伤害保险的资格。

  第九条 各保险人应按规定比例提取防灾防损资金,用于投保单位和企业风险评估、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技术咨询、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安全奖励、安全技术研究等方面。

  第十条 意外伤害保险的赔付时限

  (一)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对投保单位(企业)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应省安全监管局和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书面要求,保险人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的50%先予支付。

  第十一条 建立本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统计数据季报制度。辖内各家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0个工作日内,汇总各分支机构业务承保情况,并按照统一表样(见附表)填制后,分别向青海保监局、青海省安监局上报书面报告及电子文本各一份。

  青海保监局和青海省安监局可视具体工作需要,经双方共同协商同意后,向外公布辖内承保情况。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于每年定期为从业人员办理投保(续保)手续,各级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在安全检查时应一并检验保险凭证,并将是否参加本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证件进行年审或定期审查、换证的前置条件。

  投保人办理本意外伤害保险,必须与保险人签订书面保险合同,合同双方应当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险合同一经订立,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同意,投保人中途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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