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依法监督检查保险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险法律、法规、政策情况。
(二)监督检查保险公司对本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保险公司严格履行条款,加强承保理赔服务,切实保障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相关保险公司积极协助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参与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五)督促保险公司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加强承保、保全、理赔、客户服务等业务和财务的基础性管理,统一标准和流程,改进业务质量,强化其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
(六)加大对保险公司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防范经营风险。对擅自变更条款费率、无故拖延赔付、降低给付标准或者违法违规的其他相关利益的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第六条 承保公司(保险人)的职责:
(一)不断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增强专业化经营水平,为投保企业(单位)及被保险人提供全方位的保险服务。
(二)强化事前预防机制,为投保单位和企业提供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和风险警示等风险管理服务。
(三)与安全监管部门共同制定事故处理预案,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和培训教育工作。
(四)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对投保企业(单位)进行防灾防损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提出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风险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五)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和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并按照相关保险法律法规、本实施办法及所附保险条款的具体规定,主动、迅速、准确地核定赔款,及时、合理地履行保险赔偿责任。
(六)按本办法规定,定期向青海保监局和省安全监管局上报本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统计报表,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七条 保险人应统一使用由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并经各保险公司履行备案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各类矿山采掘企业和地质勘探单位及其他高危行业作业场所危险岗位从业人员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