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凡在青海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各类矿山采掘企业和地质勘探单位及其他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其高危作业场所危险岗位从业人员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各类矿山采掘企业和地质勘探单位及其他高危行业作业场所危险岗位从业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意外伤害保险”,见附件),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各类矿山采掘企业、地质勘探单位及其他高危行业是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其高危作业场所危险岗位从业人员是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经营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为保险人。
投保人可根据单位所在地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保险公司投保。
第四条 本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各类矿山采掘企业的生产作业和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五条 本意外伤害保险由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共同组织实施。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各类矿山采掘企业和地质勘探单位及其他高危行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程、标准的情况。
(二)负责本意外伤害保险的备案、宣传、咨询及有关问题的协调处理等工作。
(三)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各类矿山采掘企业和地质勘探单位及其他高危行业按规定为其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工作,对在规定期限内对不办理投保手续的企业(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四)定期向社会公告省内参保企业(单位)名单。
(五)依法调查处理投保企业(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并按照规定向保险人出具有关事故证明。
(六)指导各州(地、市)安全监管部门推动和监督本辖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的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