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安全监管局、青海煤监局、青海保监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各类矿山采掘企业和地质勘探单位
及其他高危行业作业场所危险岗位从业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安监〔2006〕128号)
各州(地、市)安全监管局、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地质勘探单位,中央驻青及省管企业: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保险业法律法规及《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青海省安全监管局、青海煤监局和青海保监局研究制定了《青海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各类矿山采掘企业和地质勘探单位及其他高危行业作业场所危险岗位从业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青海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各类矿山采掘企业和地质勘探单位及
其他高危行业作业场所危险岗位从业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意外伤害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结合,充分运用保险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保障青海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各类矿山采掘企业和地质勘探单位及其他高危行业作业场所危险岗位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等合法权益,使其在从事危险岗位作业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后能够及时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并有效分散企业风险,保障社会安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及《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青政〔2004〕26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青政〔2006〕79号)等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