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发生疑似或确认动物禽流感疫情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及相关医疗卫生人员,按照《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对病、死禽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按照《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实施方案》对有禽类接触史的流感样病例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开展监测。
3、列入全国流感样病例监测哨点的医疗机构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严格按照《全国流感监测方案》要求开展流感样病例的监测。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将曾经发生过禽流感的地区列入监测系统,根据统一要求开展监测。
4、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一旦发现发热、呼吸道感染症状的病人异常增加时,要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处理。
5、曾发生非典及禽流感疫情的地区,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果子狸等野生动物和家禽暴露人群的健康状况监测和感染状况调查。
(二)病例诊断及报告
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方案》要求发现疑似、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的非典病例后,要按照《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规定的报告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根据卫生部颁布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诊疗方案(试行)》发现疑似或实验室确诊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后,要按照《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管理方案》规定的报告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
3、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流行性感冒病例或暴发疫情后,要按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报告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
4、县及县以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符合不明原因肺炎病例、非典预警病例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预警病例定义的,按照卫生部发布的《
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规定的报告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
(三)疑似病例和病例的判定
疑似病人的诊断须经4名以上临床与流行病学方面的专家会诊确定,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逐级上报;县级专家诊断困难时,可逐级申请上级专家组进行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