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事故的单位要建立事故登记制度,对事故情况按要求填写艾滋病职业暴露人员个案登记表(附件1),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暴露方式;损伤的具体部位、程度;接触物种类(培养液、血液或其他体液)和艾滋病病毒载量水平;处理方法及处理经过(包括赴现场专家或领导活动);是否采用暴露后预防药物,并详细记录用药情况、首次用药时间、药物毒副作用情况(包括肝肾功能化验结果)、用药的依从性状况。
2、事故报告
小型事故(存在任何一种小的损伤或一级暴露)可在紧急处理后立即将事故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
重大事故(存在严重损伤或二级及以上暴露)在紧急处理的同时要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报告,主管领导要立即派专家到现场对处理进行具体指导,并立即向所在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储备点)报告,力争在暴露后最短时间内(24小时以内)开始预防用药。
自2005年开始,每年1月5日和7月5日前,各事故处理单位要将上半年和下半年艾滋病职业暴露人员个案登记表汇总后报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本省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安全事故及处理情况分别汇总(附件2),报送省卫生厅,抄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
3、监测
重大事故中的暴露者要立即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该血清留样备用。
暴露人员在暴露后的一年内要定期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即分别在暴露后6周、12周、6个月、12个月检测。
4、保密
无论重大事故或小型事故,单位和个人对事故涉及的职业暴露者在整个处理过程中,均应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六、组织管理
1、省卫生厅组建省级职业暴露应急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具体名单见附件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相应组建各地职业暴露应急领导小组和专家组,负责职业暴露危险性的评估和应急处理的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处理艾滋病病毒暴露后的预防用药。
2、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暴露者和被暴露者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确认工作;负责向市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储备点及时提供预防药品,以及服药前后咨询及指导。
3、各市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辖区内暴露者和被暴露者的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流行病学调查、日常检测工作;负责设立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储备点,保证药物的及时供应。